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同方威视诉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海太弘威视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同方威视一审胜诉原判。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太弘威视公司使用含有文字“威视”的标识及生产、销售、宣传“太弘威视TAIHONGVISION及图”标识的商品侵害同方威视的第1341322号“威视”及第6989335号“威视NUCTECH及图”商标专用权,上海太弘威视公司登记注册含有文字“威视”的企业名称并进行广泛宣传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上海太弘威视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威视”文字的商标,变更企业名称不再含有“威视”二字,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6个月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同方威视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2016年,同方威视在市场销售过程中发现“太弘威视TAIHONGVISION及图”商标与公司“威视”商标相似,造成市场混淆,影响了公司X光机安检设备的市场推广。公司先后提起“太弘威视TAIHONGVIS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以及上海太弘威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太弘威视TAIHONGVISION及图”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被裁定在“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报警器、距离记录仪、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无效,后经一审、二审、再审等行政诉讼程序,最终维持商评委的无效裁定。
同方威视诉上海太弘威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民事诉讼程序,用时近4年,公司终获胜诉。由于同方威视在“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等商品类别在先注册有“威视”、“威视NUCTECH及图”等多个包含“威视”文字的商标,并经公司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具有显著识别性和较高知名度。因此,“太弘威视TAIHONGVISION及图”商标在相关商品类别上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进而商标侵权成立。
“威视”及“威视NUCTECH及图”作为同方威视核心商标,经过多年经营与推广,在安检领域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品牌效应日渐凸显。作为全球领先的安检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方威视产品及服务已覆盖全球170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于海关、民航、轨道交通、邮政物流、大型活动、执法监管以及疫情防控等行业领域。
本案件的胜诉有力地打击了市场中傍“威视”品牌、搭“威视”品牌便车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司“威视”品牌在业内的知名度,消除市场混淆现象,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